台南應用科技大學慈濟青年社組織章程
民國104年10月02日第七次修正 社員大會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係依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領定之「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設立之社團,並屬服務性社團,主管單位為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二條 本社原定名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慈濟青年社』,簡稱〝慈青社〞,以下簡稱本社。
(宗旨)
第三條 發揚慈濟精神,秉持佛陀「慈、悲、喜、捨」之精神,以啟發良知,發揮良能,
(精神導師) 從事「拔苦予樂」、「淨化人心」的工作,培養健全的現代青年為宗旨。
第四條 恭請佛教慈濟慈善基金會創辦人 上證下嚴法師為本社之精神導師。
(活動準則)
第五條 本社勵行慈濟精神,以「誠、正、信、實」為活動準則。
第六條 本社配合慈濟大專青年聯誼會,遵守其規範,並配合其所辦之各項活動。
第貳章 社員
第七條 認同慈濟理念,熱心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且願意在校園中落實慈濟精神,推展慈濟志業,為本社社
員。
第八條 「守十戒」是所有慈濟人的本分更是每一位慈青用以度量自己的一把尺。
故本社社員須遵守下列慈濟十戒:
一、不殺生
二、不偷盜
三、不邪淫
四、不妄語
五、不飲酒
六、不抽煙、不吸毒、不嚼檳榔
七、不賭博、不投機取巧
八、調和聲色、溫言軟語、孝順父母
九、儀容整齊端莊、不奇裝異服、遵守交通規則
十、不參與政治活動
第九條 本社之社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得優先享有參與佛教慈濟事業基金會與慈濟大專青年聯誼會舉辦之志工隊、寒暑假營隊、會員大會等志工、精進活動。
第十條 本社之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決議、接受指派工作、維護社譽及繳納社費之義務。
第參章 組織與職責
第十一條 指導老師:(職權如下)
1.由社長自校內邀請學有專長的老師聘任之。
2.擔任社團運作的顧問,輔導社團活動及行政事務。
第十二條 顧問群 (職權如下)
1.由本社邀請經驗豐富之學長姐擔任之。
2.可對本社之行事活動提舉建議而無決策之權。
第十三條 社長:(職權如下)
1.對內負責各相關社務並訂定工作目標。
2.對外代表本社。
3.組織幹部群。
4.召集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5.籌募社團運作經費。
6.其它依章程規定應辦事項。
第十四條 副社長:(職權如下)
1.輔導並監督家族之推行狀況。
2.執行社長交辦之事項並與各組合作推動社務。
3.輔導並監督各組織工作推行。
4.輔佐社長處理社務。
第十五條 文書組:(職權如下)
1.彙整本社慈青文書檔案及活動資料。
2.負責編纂社團歷史資料及評鑑。
3.彙整社員資料。
第十六條 美宣組:(職權如下)
1.宣傳海報製作。
2.美工人才培育。
第十七條 活動組:(職權如下)
1.負責設計學年內之各項活動及行程安排。
2.活動上的策畫。
第十八條 器材組:(職權如下)
1.負責上課時所需器材之準備。
2.掌管及保管社團之器材。
第十九條 總務組:(職權如下)
1.負責本社財務之管理。
2.社費的保管與支出。
3.帳冊的記錄與保管。
4.管理社辦的整潔
第肆章 會議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職責如下:
1.社員大會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
2.選舉、罷免社長。
3.通過與修改章呈。
4.了解社團經費運用情況及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
社員大會分下列兩種:
1.定期大會:分期初、期末共二次召開。
2.臨時大會:社長或幹部會議認為有必要或社員十分之一連署要求時得召開。
第二十一條 幹部會議職權如下:
1.擬定學期計劃、預決算與工作報告。
2.其它依章程規定應辦事項。
幹部會議分下列兩種:
1.定期會議:每一週召開二次。
2.臨時會議:社長認為有必要或幹部三分之一連署要求時,得召開之。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之任何決議需有全體社員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但社長選舉需有全體幹部出席,投票表決;且章程修改需由社團全數人出席,並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人同意方能修改。
第二十三條 幹部會議之任何決議事項需有全體幹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但修改辦事細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並經出席幹部三分之二同意,始能修改。
第二十四條 其它不詳盡的規定皆照議事規則行之。
第伍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社員社費。
2.學校補助款。
3.活動收入。
4.其它。
總務於各學期公佈一次財務狀況,幹部於期初提請活動預算表,於期末社員大會時審核;若不通過,
由幹部自行負擔。
第陸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社長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七條 本社可因工作需要另定辦事細則,但不得違背本章程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若社內任何決議違反本章程者則無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無規定事項,可照學校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幹部會議通過後,經顧問團核定後公佈施行。或由社員大會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